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第一,辦理事務的範圍不同。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為屬於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為。居間的業務範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關於婚姻中介,婚姻關係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種合同關係,因而婚姻介紹不屬於居間的業務範圍,應由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第二,合同的標的不同。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託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為一定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實施是委託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託的事務是法律行為,這正是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本質上的區別。
第三,與第三人的關係不同。由上述本質區別必須引申出二類合同中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係、居間人與第三人的關係,兩種關係上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民法典》第958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相對於行紀合同本身來說是外部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規則,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在行紀人和第三人之間,儘管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也應充分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但是委託人對行紀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無權干涉,行紀人對合同直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在第三人不履行與行紀人的合同中所約定的義務時,該義務的不履行所帶來的不利後果應由行紀人承受,如行紀人不能對此不利後果及時彌補而最終給委託人帶來損害的,委託人有權依據與行紀人之間的合同向行紀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別有很多,首先是兩者涉及到的業務範圍不同,行紀合同所辦理事項範圍具體且小,而居間合同業務內容較廣。在行紀合同當中,行紀人所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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