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風險承擔有哪些
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是個需要在利益衡量的基礎上,作出價值判斷的問題。
1、材料的風險負擔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所提供的材料一旦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受。承攬合同中,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應遵循民法上標的物毀損、失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即由材料的所有人負擔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這一點得到了很多國家和地區民事立法的確認。
2、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承攬人業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工作成果本身所遭受的損失由誰來承受。對此問題,應首先區分承攬合同的型別。在承攬合同中,有一種型別是定作人自始即可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權,因此在當事人之間不須進行財產所有權的移轉;另有一種型別是承攬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權,在當事人之間須進行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就第二種型別,由於存在物權變動問題,應參照適用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有關規定,工作成果的風險在交付以前由承攬人承擔,在交付以後由定作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報酬的風險負擔
所謂報酬的風險負擔,實際上就是傳統民法上所謂債務履行不能的風險負擔,它主要是指承攬人業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致使承攬人無法交付工作成果或者無法轉移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於定作人,定作人應否向承攬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在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時,由承攬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權的,此時在承攬人業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承攬人不能夠履行的是交付工作成果並移轉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於定作人的債務,報酬的風險負擔應適用確定,即由承攬人負擔報酬的風險,承攬人不得向定作人主張報酬的支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型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合同的風險是具有較大的風險性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遇到糾紛問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且,在簽訂承攬合同時需要對自己的權利的維護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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