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承擔風險具體有哪些
一、隱名股東承擔風險具體有哪些
1、無法證明自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合同關係,但是如果兩者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又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係,或者雖有書面合同但約定不明確,將很難確定顯名股東是否有違約行為,這將使隱名股東可能失去對投資的控制權,或者很難約束顯名股東的行為。
2、股東地位不被認可
法律所認可的股東是顯名股東,隱名股東作為實際股東的地位是不被認可的,因而一般情況下隱名股東無法親自行使股東權利。
3、被顯名股東惡意損害權利
代持股人作為顯名股東被記載於公司檔案並登記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東地位在法律上被認可,其處分股權和行使股權也很少有障礙。因此,顯名股東可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權直至處分股權,完全有可能不經作為實際出資人的隱名股東的同意,擅自將股權出讓給第三人或者濫用股東權,從而損害隱名股東的權益。
二、隱名股東應該如何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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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前與顯名股東簽訂書面的代持股協議。簽訂書面代持股協議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確認隱名股東地位的一個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過書面形式將所有權利義務固定下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如果您已經是隱名股東卻沒有和顯名股東簽署該協議,那麼要儘快補籤一份,因為這對雙方都有利。
(二)法人代表人選最好由隱名股東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擔任,因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東擔任,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都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並且外國人也可以擔任法人代表。在經營過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簽名。
(三)公司在銀行的預留印鑑最好採用印章加隱名股東簽名的形式。手寫簽名相對於印章更能保護隱名股東對財務的控制權利。
(四)隱名股東在管理公司過程中要以股東的身份預留簽字,例如在股東決議等檔案中。如果發生糾紛,隱名股東的確權抗辯更加充分。
(五)隱名股東最好使本公司員工清晰地認識到公司的真正股東是誰。切忌僅僅以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身份內部管理。
(六)隱名股東所有針對公司的投資必須留有書面記錄,並且投資的資金一定要經過其本人的帳戶中轉。該條規定非常關鍵,因為隱名股東實際投資是證明自己股東身份的直接證據。
作為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主要通過約束顯名股東的方式控制公司。因此,隱名股東需要在代持股協議中約定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行為必須徵得隱名股東的同意,又比如代持股人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這樣約定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隱名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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