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給付之訴後效力之訴可以嗎?
合同糾紛給付之訴後效力之訴不可以。
(1)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
(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為給付之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要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所謂給付內容,就是指法律文書中確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為,如交付貨款、繼續履行合同等。
二、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
(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3)確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只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才可以提起,而給付之訴中,並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三、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分類
確認之訴根據其訴訟請求可以分為積極確認之訴和消極確認之訴。一般而言,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最為常見的訴訟請求。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積極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主要是請求法院確認爭議的法律關係存在或肯定某種存在狀態的訴。積極的確認之訴在立法和司法中,常與給付之訴或形成之訴並存。積極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主要有請求法院對自己擁有的所有權確認,請求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請求確認存在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等等。
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區別包括,給付之訴的特點是可執行性,確認之訴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確認之訴無需被告的一定的行為,原告的請求就可以得到實現,確認之訴分為積極和消極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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