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有何區別?
一、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有何區別?
1、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
(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3)確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只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才可以提起,而給付之訴中,並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2、兩者的聯絡:
(1)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
(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為給付之訴。根據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要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所謂給付內容,就是指法律文書中確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為,如交付貨款、繼續履行合同等。
二、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特徵有哪些?
1、確認之訴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請求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民事法律關係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確認,並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為一定的給付行為,確認之訴最終並不發生執行問題。
2、所請求確認的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既可以是原告已經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
3、給付之訴就其目的而言,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無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事實上的或是法律上的或者僅僅是權利實現上的,原告通過給付之訴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就是實現其給付請求權。
4、給付之訴既可以是對履行期限屆至的給付的糾紛的請求,也可以是對將來可能實施的,期限尚未屆至的給付的糾紛的請求。
所以如果是涉及到確認之訴,那麼本質上就是法院對雙方是否存在著一種民事上的具體關係的一種確認,而這個確認它通常擔任的是一種前提,法院如果要對某一個案件作出具體的裁決結果,那麼必須要對他們雙方的關係進行確認,而一旦確認,就表明這個確認之訴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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