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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怎麼辦

我國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合夥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怎麼辦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而當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終止或者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話,似乎合同權利義務還繼續存在。

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合同的效力範圍僅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也不能承擔合同上的義務。而一旦當事人死亡,顯然法律是無法對死人有約束力的。按照這個邏輯來說,似乎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該自然終止,也就是說合同效力終止了。

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首先,從維護交易便利和確保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單純的財產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死亡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未分割租賃物所有權的變更,不影響與前一次租賃相同的效果。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如何進行繼承的,應當依法清償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法定繼承人不放棄繼承財產的,應當繼續履行出租人(即繼承人)在租賃合同中的義務。

其次,對於帶有個人依賴關係的合同(如服務合同),一方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簽訂這樣的合同一般都是根據對方的經驗、能力甚至性格來簽訂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的死亡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仍然沒有終止,那就違背了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合同性質的不同,個人依附合同屬於不可轉讓合同。同樣,其繼承人也不應繼承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這種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自然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終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期間租賃物的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2)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轉讓;(3)法律不要求轉讓。

綜上所述,其實目前就我國的相關法律來看的話對於合同如果有一方當事人死亡了該怎麼處理以及其合同效力問題的話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不過如果合同有約定好的話一般就是按照合同的規定來處理,所以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最好也就把這個問題協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