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誠實信用賠償損失嗎?
一、違背誠實信用賠償損失嗎?
需要賠償損失,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如談判中發生的費用,還應當包括受損害的當事人因此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如在餐館的例子中要賠償差價。
根據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合同,與誰訂合同,訂什麼樣的合同。為訂立合同與他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進行合同的談判,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進行惡意談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指因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惡意進行談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所謂惡意談判,一般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開始或繼續進行談判。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惡意進行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則該方當事人應對因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有哪些?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訴對方,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違背誠信原則而簽訂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需要賠償。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損害對方的利益;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隱瞞重要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情況,以此來達到簽訂合同的目的,;其他違背誠實守信原則的行為,都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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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有哪些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