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非本人意願終止合同怎麼辦?
一、勞動法中非本人意願終止合同怎麼辦?
包括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僱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又包括: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終止合同要注意什麼?
(一)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任何附帶條件。
確定是因 生產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續訂合同,但必須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另一方續訂合同。
否則,所續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續訂行為本身也是違法的;
(二)合同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即不辦理續訂合同手續,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源於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
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往往會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為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續訂手續時不合法或不完備。
比如,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協商,不經勞動者簽字,而是由他人代為辦理。
通過這種方式續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會危害無窮。勞動者一方一旦不承認續訂合同的有效性,或採取不辭而別的行為,企業的損失無從追究。
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上班,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合同終止日起應支付雙倍工資,如超過一年未籤則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點需要用人單位特別注意。
沒有經過勞動者的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解僱勞動者,就是非本人意願終止合同。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單方面終止。雙方同意續訂合同,在辦理續訂手續時存在不合法的情況,該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當事人既不續訂,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單方面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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