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人應該履行哪些合同義務有哪些?
監理人在是一個比較重要的角色,也承擔著一定的責任,只有承擔其自己的責任,盡好自己的義務才能做好監理工作。那麼,關於監理人應該履行哪些合同義務這個問題,大家都瞭解多少呢?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什麼是監理?
“監理”的含義可以更全面地表述為:一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依據準則,對某一行為的有關主體進行督察、監控和評價,守“理”者按程式辦事,違“理”者則必究;同時,這個執行機構或執行人還要採取組織、協調、控制、措施完成任務,使主辦人員更準確、更完整、更合理地達到預期目標。
二、監理人應該履行哪些合同義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監理人依據合同履行義務。
1、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2、合同履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
3、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4、任何由委託人提供的供監理人使用的設施和物品都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設施和剩餘物品歸還委託人。
5、非經委託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職員不應接受委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正性。
6、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亦不得洩露設計、承包等單位申明的祕密。
8、負責合同的協調管理工作。
三、監理人的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1.在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3、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4、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綜上所述,關於監理人應該履行哪些合同義務這個問題,主要是可以分為6條來進行回答。監理人的義務當中最重要的無非是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即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不偏袒,不包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蕪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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