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合同主體指的是什麼
一、無償合同主體指的是什麼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
單務合同,也稱為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與雙務合同相對應。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劃分
(1)劃分標準: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
(2)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給付義務的合同。
(3)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既是有償合同,又是無償合同的有哪些
1、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第1款)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第2款)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2、委託合同:第405、406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條、211條第1款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與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1)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2)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綜上所述,武昌合同涉及到贈與、借用等形式,所以交易形式也不是非常常見,在選擇無償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這些內容,在合同內容中需要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詳細說明,同時對應法律責任也是有說明的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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