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狀態。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二、無權代理概念是什麼
無權代理有廣狹二義。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
(1)狹義無權代理;
(2)越權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
(3)表見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這三種無權代理形式相互之間既有相同點又有差異。第一種和第二種的區別是:前者是根本不存在代理權,後者是代理人本來有代理權,只是超越了代理許可權或者代理關係已終止。但它們的效力均是處於待定狀態。第二種和第三種的區別是:前者效力待定,後者繫有效代理,但兩者都不是根本沒有代理權,它們或者是超越了代理許可權,或者是代理權已終止,或者是有某些事實足以表明行為人有代理權。
三、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合同的無權代理人依《民法典》第66條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應具備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權。即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或超越代理許可權,或在代理權消滅後而為代理行為。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這是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認前撤回其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時,因該合同確定地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4、相對人須為善意。即不知無權代理人欠缺代理權。若相對人屬惡意,即明知或可得知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時,則咎由自取,法律對其利益不予保護,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代理權終止後就屬於無權利的狀態,這個狀態下籤署的合同屬於待定的狀態,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合同內容來具體判斷合同最終是有效還是無效。需要注意的是,越權代理狀態下籤署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需要區分清楚目前所擁有的權利種類,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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