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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提存?

提存的原因

為什麼要提存?

提存的構成要件包括:須有合法的提存人(主體要件);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情形要件);提存的標的與合同標的相符且適合提存(標的要件)。其中,合法的提存原因是核心要件。根據《合同法》第101條規定以及《提存公證規則》之規定,提存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下列幾點: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拒絕受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清償期受領。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不受領或不能受領者,應負遲延責任。構成該提存原因,必須是債務人現實地提出了給付,個別情況下是以言詞提出給付。如果債務人未現實地提出給付(包括允許以言詞提出給付),則不構成提存原因。債權人遲延受領,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即允許債務人通過提存消滅合同權利義務關係。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下落不明包括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債權人失蹤又無代管人等情況,比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廣泛。債權人下落不明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即使履行也達不到合同目的,以保護其合法權益,故允許債務人以提存。

(三)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在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失去給付受領人,或者即使履行也達不到合同目的,為使債務人從這一困境中解脫出來,亦允許債務人提存。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擔保法》第49條第3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公證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債務人可以申請提存。當然,這是為實現擔保目的所為的提存,與直接為清償債務而實施的提存不同。

標籤: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