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嗎,諾成合同是什麼
一、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嗎?
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而言,當事人就買賣達成合意,買賣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標的物或者價款的現實交付為成立的要件。這在有的國家的法律中是明確規定的,如法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即告成立。但是,買賣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這樣的約定,標的物或者價款交付時,買賣合同始為成立。此時的買賣合同即為實踐合同,或稱要物合同。
二、諾成合同是什麼?和實踐合同有什麼不同?
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係。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例如買賣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對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屬這類合同。有些諾成合同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或登記後才能成立,如房屋買賣、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須向有關機關履行登記手續。
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對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風險的轉移時間等都有重大意義。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什麼合同是諾成合同,什麼合同是實踐合同,應根據法律的規定或交易習慣來確定,中國的《經濟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的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因此,經濟合同都是諾成合同。
總而言之,大部分買賣特別是銷售量少的零售買賣中都存在諾成合同,在買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買賣合同就成立了,如果是像在大宗買賣中雙方對於商品的價格,交貨時間等進行詳細的約定則屬於實踐合同的範疇了。以後如果大家在進行買賣的過程中關於進行中的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還有疑問,您可以諮詢本站舟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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