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還是實踐合同?
我們進行房地產買賣,就要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中,有些概念很難區分,比如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很多人經常混淆兩者的概念。那麼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還是實踐合同?下面本站小編從兩者的概念和區別上為您做個解答。
一、房屋買賣合同屬於哪一種呢?
一般買賣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並生效。除非特約,買賣合同不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貨幣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條件。不動產的買賣也不以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稱所有權變更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是實踐合同,對於實踐合同,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合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把買賣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是為了方便商品的流轉。買賣合同作為諾成合同,也可以理解為兩個諾言的交換。
房屋買賣合同(無論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在成立時生效。不以“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概念和區別
諾成合同根據合同成立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還要其他現實給付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一)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
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二)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意義
1、成立要件不同。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以上就是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還是實踐合同的相關資料。房屋買賣合同屬於買賣合同的一種,自然也是屬於諾成合同。雖然諾成和實踐合同兩者比較接近,但是我們認真分析,還是能看出具體區別在哪裡,它們的成立要件不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不同、責任也不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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