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居間合同的效力
一、居間合同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資訊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絡的中間人。
二、融資居間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別
融資居間合同與融資委託合同以及行紀合同都有所不同。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也稱為中介合同。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成交機會或者充當訂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報酬的協議。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是產生一切委託事務的基礎,如代理、行紀、居間均由委託產生,委託合同是一種基礎合同;委託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問題. 委託合同是委託代理權授予的基礎關係; 如果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貿易活動,則為行紀,行紀合同中若委託人不支付相關費用,行紀人可行使留置權;居間合同(雙務、有償、諾成)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與第三締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比較:
(一)委託合同
費用/報酬 :
1.委託人預付費用。
2.受託人墊付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以誰的名義:以委託人名義
權利:法律效果歸於委託人
(二)行紀合同
費用/報酬:行紀人自己負擔
以誰的名義:以自己名義
權利:有介入權
(三)居間合同
費用/報酬:居間人自己負擔
以誰的名義:以自己名義
權利:無介入權
三、融資居間合同的法律效力
由第二條我們可以知道,在集中委託合同裡,居間合同的法律效力最為強大。同時只要合同裡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其法律效力將一直存在。
融資居間合同的效力是具有約束力的。因此,當發生融資行為時,不論我們是作為居間人,還是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該認真擬定簽署融資居間合同,以保證我們的行為在為我們帶來效益的同時具有法律效力,這樣我們的利益才能夠得以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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