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合同撤回需要在什麼時候申請?
一、附期限的合同撤回需要在什麼時候申請?
《民法典》規定,附期限生效的合同生效後,如果出現撤銷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特徵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徵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條件可能成就(出現),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現),因此,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
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據,但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知的,所以期限是確定的事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確定的事實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
綜合上面所說的,附期限就是屬於在合同中所約定的時間,這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約定,只要在時間的期限之內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才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如果在合同的期之內違反法律的條款,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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