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合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的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這裡所說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於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二、期限的分類
期限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生效期限
生效期限,又稱為延緩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才發生。
這就是說,在期限到來以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其效力仍然處於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效力才發生,這就是所稱的“自期限屆至時生效”。如合同中規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該期限即為始期,至該期限到來後,當事人才能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是終止期限
終止期限,也稱為解除期限或終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
期限的分類包括生效的期限還有終止的期限,在合同中新增附加的條件必須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新增,合同附加條件還有合同附加期限都要注意保證各自應該滿足的條件等不同的情況,期限有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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