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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生活中您可能會經常聽到商品房買賣合同,鋼材購買合同、辦公用品買賣合同等等買賣合同,其實這些都是買賣合同的型別,當然上述的說法都還不準確。法律規定了買賣合同下面是可以分為許多類的,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買賣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買賣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其特點在於,合同成立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價款則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按期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若未按期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分期付款買賣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樣品買賣

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物品質依一定樣品而定的買賣。當事人約定依樣品買賣的,視為出賣人保證交付的貨物與樣品具有同一品質,其意義是出賣人提供一種質量擔保。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對樣品質量作出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買受人仍有權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種物通常質量標準的標的物。

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又稱為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此類買賣合同常見於新產品的買賣。一般認為,試用買賣合同屬於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即在所附買賣條件成就前,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驗使用,最終是否同意購買取決於買受人的意願。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拍賣

根據我國拍賣法,拍賣是指以公開竟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具體地說,買賣公開進行,參加竟拍的人在拍賣現場根據拍賣師的叫價決定是否應價,當某人的應價經拍賣師三次叫價無人競價時,拍賣師以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拍定的方式確認買賣成交。

房屋買賣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依約轉給買受人所有,買受人支付價金的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房屋屬於不動產,對於房屋買賣法律有如下特別規定:

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於書面。

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買賣合同的型別,上述五種型別可以說幾乎包括了所有的買賣合同。而根據進行交易的物品不同、交易的方式不同,買賣合同被分為了許多型別。通過小編的詳細介紹,相信大家對買賣合同的型別已經有所瞭解。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