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低價籤居間合同怎麼辦
一、什麼是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資訊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絡的中間人。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
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資訊。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祕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資訊、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祕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三、被騙籤低價居間合同怎麼辦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房產中介出現故意隱瞞交易資訊,提供虛假交易材料,或怠於履行自己義務等非歸責於賣方或買方的原因,導致交易中斷不能繼續履行,以至於損害了交易雙方的實際利益。
2、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佣金。
通過上述文章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居間合同通常作為房產交易,特別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一種常見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聽見說什麼中介是坑人的,是騙錢的,這就是遭遇了中介方的違約甚至是詐騙。那麼被騙籤低價居間合同怎麼辦,我們在簽訂合同之初就應該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注意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千萬不要因為急著交易而簽訂空白居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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