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居間合同後違約怎麼辦?
一、簽了居間合同後違約怎麼辦
在居間合同中會約定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會約定在簽訂居間合同幾日內應當到中介公司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但很多糾紛就產生於這一階段。主要原因是雖然定金已付,但一方不想繼續交易,又不想承擔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在出現以上情形時,要注意形成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具體步驟如下:
(一)在居間合同約定時間到中介公司,並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對方不在約定時間簽訂買賣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簽訂買賣合同的書面證明。
(二)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指出由於對方未按約定時間簽約或造成買賣合同不能簽訂已構成違約,給出對方一個簽約的寬限期,要求對方在該期限內簽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並將書面通知影印留存,將原件掛號寄送給對方,如無對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轉交。
(三)在寬限期規定的時間再次到中介公司,如再不能簽約,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證明。
由此,可基本形成對方違約的證據。
二、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後悔是否屬於違約
(一)居間合同解除後是否應對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居間合同中一般約定如由於一方違約或雙方協議解除居間合同,則應賠償中介受到的損失即佣金的損失,一般以房屋總價2%來計算。實務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間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2、中介是否存在過錯。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義務。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顯過錯,法院會考慮到中介確已提供相應服務,但又並未完成全部義務,因此會酌情判決支援部分佣金,而不致於按居間合同所約定的房屋總價2%來判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簽訂居間合同後在什麼情況下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
一方如果有正當理由造成買賣合同不能簽訂,則應當解除居間合同,退還定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所謂“正當理由”因具體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以下這些應當被認為是正當理由:
1、居間合同中記載的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產權人、面積等房屋資訊。
2、賣方隱瞞了重要資訊,如存在違章搭建、破壞承重及房屋結構、嚴重質量問題等。
3、雙方就主要交易條件在居間合同中未約定,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仍未達成一致。
以上就是對“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後悔怎麼辦,簽訂房屋買賣巨劍合同後悔是否屬於違約”的法律解讀,希望可以給處於迷茫中的您一些指引。這裡要提醒諸位讀者,在公共中介買賣房屋時一定要選擇信譽好,規模大的中介公司,以免發生糾紛,使自己身心俱疲。一旦出現糾紛,要積極溝通協商,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最好委託律師,用法律的武器將自己武裝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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