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規定在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3條和第94條裡面,其中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因不可抗力,這是不能實行合同目的的。
第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第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第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中第93條我們稱之為約定解除權。第94條我們稱之為法定解除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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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是什麼
(1)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時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當事人在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履行時可以解除合同。(4)當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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