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義務是哪些?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1.12W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義務包括: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保管人有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是保管人有返還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義務。
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保管人有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是保管人有返還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義務。
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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