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重整債務如何處理
一、公司破產重整債務如何處理
1、對於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蔘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的責任應受債務期限利益的保護,即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2、對於債務人破產,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均應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債務未到期,其應先通過破產程式清償債權,清償不足的,可向保證人追償;如果債務到期,則其債權如同連帶保證債權,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對於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破產,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向保證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該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的債權無不同的性質。如果債權未到期,則爭論比較大。
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對債務人未到期的債務提前到期,對此,沒有爭議,而如果該債務有保證人擔保,此時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債權是否也提前到期,普遍的觀點是不能提前到期;相應的,如果債務沒有到期,保證人破產,此時普遍的觀點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不能視作提前到期,以保證債務人的期限利益,對於保證人來說,債權人的債權是否提前到期,則存在較大的爭議。
二、不同主體提出破產重整申請的條件
(一)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2、企業法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企業法人不具備破產原因,但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雖然不能對其實是破產清算或者破產何解,但為了挽救企業,也可以對其進行破產重整。
3、債權人申請對債務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佈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三)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總的來說,處理好重整企業的債務問題是至關重要的,在處理債務時,無論債務是否到期,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均視為到期。而且,我們在進行重組的時候,是有一定的規律的,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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