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的管理人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法的管理人是什麼?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後,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並回答詢問。
二、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三、不能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情形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破產請求在被法院受理之後,法院會再限定的期限內指定破產管理人,並將指定的內容進行公告。如果說破產企業的債權人,認為管理人不能勝任職務,則可以向法院提出更換管理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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