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人和破產管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人和破產管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成員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而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
第二,資格要求:《企業破產法》中規定擔任中介機構中的個人擔任管理人的必須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職業資格,而《企業破產法(試行)》卻沒有對清算組成員做出積極或消極條件的規定。
第三,法律責任:管理人對其在破產程式中的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而由於清算組成員是從各政府部門臨時指定,其參與清算工作是不領取報酬的,故難以追究其責任。
第四,獨立性:管理人一般由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因而獨立性較強。而清算組的體制、人員來源決定其首先向地方政府負責,受到行政干預較大,獨立性不強。
第五,參與破產程式的時間不同: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時指定,而清算組是在破產宣告後產生。
二、公司破產法人會坐牢嗎?
公司倒閉法人不要坐牢。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倒閉的,應當依法進入清算程式,公司資不抵債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實施的行為觸犯單位犯罪的,對法人判處罰金。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中國公司法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的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公司破產之後,法人不需要坐牢。公司資不抵債,需要進入破產清算環節,由有關機構及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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