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驗資後轉出屬於抽逃出資嗎
一、註冊資本驗資後轉出屬於抽逃出資嗎
驗資後轉出屬於抽逃出資。根據現行法的規定,股東在驗資後又將出資轉出的行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只要行為人未能證明其轉出的行為系公司的正常經營往來,該行為依然是—“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股東抽逃出資的情形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總的來說,股東出資是公司成立和生產經營的財產基礎。該物業是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資本保全是公司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公司對外債務的保證。根據公司制度的一般原則,股東的出資一經轉讓給公司,股東的出資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不得再對該財產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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