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金減少屬於抽逃出資嗎
一、註冊金減少屬於抽逃出資嗎
不算,我國《公司法》第201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二、抽逃資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
2、必須是投資者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4、投資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被擔保程度降低)而無法得知。
三、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金違法行為的處罰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虛報註冊資本是公司設立登記或者增加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後出現的情形,其特徵在於:虛報註冊資本是公司和股東共同的行為。
新《公司法》實行分期交付的折衷註冊資本制度後,虛報註冊資本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對於實行法定實繳註冊資本制度的公司,以及實行一次性全部交足出資的公司,設立公司時的註冊資本應當與實收資本相等,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公司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低於申報的註冊資本,即為虛報註冊資本;
第二種情形,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於實行分期交付註冊資本的公司,在公司成立兩年後,即《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後期限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的,即為虛報註冊資本。由於註冊資本申報必須由公司操作,故對公司講是虛報註冊資本,對股東是虛假出資,處罰物件應當分別認定。其中,對股東應當對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進行處罰。
(2)單純的虛假出資只能是發起人或股東的行為。
其表現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股東以假的方式(例如虛假評估等)出資代替真實的出資;第二種情形,是股東在各個應當繳付出資的時點,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處罰物件為股東。
(3)抽逃資金是發起人或股東的行為。
抽逃資金和虛假出資的區別在於抽逃資金是出資後再抽出資金,後者是該出資而沒有真實出資、沒有出資或沒有完全出資。工商局查出後,第一次給予一定比例的罰款,限期歸還資金;第二次,就要吊銷執照了,有刑事責任的要追究責任。
國家對創辦公司的條件已經降低了很多,但是有違法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是有法律風險的,更嚴重的就是刑事責任。公司實在是不賺錢,那麼法人可以宣佈破產,並且在不賺錢的情況下,法人進行偷逃資金,或者是偷稅漏稅,得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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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隨便取出。實繳的註冊資金是公司的財產,一旦實繳後,那麼註冊資金就必須是用在公司需要使用的地方,一般用於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發放人員工資、進貨、買辦公用品等等,這些行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開具相關發票。但是,並非不可以提取出來,提取的方向有以下的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