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駛更換清算組成員股東決定
一、 如何行駛更換清算組成員股東決定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1) 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2) 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3) 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清算組,又稱“破產清算人”。破產宣告後,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並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外國破產程式中,與清算組相對應的機關是破產管理人。
二、清算組的成立及組成
1、 什麼情況下成立清算組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 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2) 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 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公司在進行清算的過程當中,如果有清算組的成員在行為上有違反了相關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規的;有已經喪失了執業能力或者是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的時候,債權人或者是公司的股東等人都是可以進行申請更換不符合標準的清算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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