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清算更換清算組的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強制清算更換清算組的規定是什麼?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佈破產而進行的清算。
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二、強制清算的特點
(1) 申請人:債權人/股東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後即意味著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 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並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式、裁定終結清算程式後,案件才算審結。
(3) 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於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 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式後,憑裁定辦理登出手續。
“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後,應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能夠而且願意參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上述人員不能、不願進行清算,或者由其負責清算不利於清算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或者擔任清算組成員的,應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的同時,應當根據清算組成員的推選,或者依職權,指定清算組負責人。清算組負責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訴訟代表人職權。清算組成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予以更換。
在我國的企業的破產的程式中,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佈破產而進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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