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規定清算組成員如何處理?
一、違反法律規定清算組成員如何處理?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登出,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清算組的成員如何產生?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清算組(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在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或不適合擔任時,可以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律師擔任。
因此根據前述的規定,清算組成員中只可能是股東、董事或註冊會計師、律師。但在實務操作中,尤其是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非自然人時,清算組的成員中出現了非前述的人員,如原公司的員工或其他自然人。
另外一種特殊情況是有限責任的股東為非自然人,實務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清算組成員應由自然人組成,非自然人的股東無法進行清算活動,不能作為清算組成員,因此應由非自然人委派自然人擔任清算組的成員。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綜合上面所說的,清算組成員違反法律的規定進行清算,這是完全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如果造成公司或者是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是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以及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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