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民事糾紛股東替代訴訟是否可以
一、公司涉嫌民事糾紛股東替代訴訟是否可以?
公司涉嫌民事糾紛股東替代訴訟是可以的,但一定要經過公司的授權。股東代表訴訟的特徵是:
1、股東代表訴訟由股東行使
股東代表訴訟是基於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權利而傳來的,由股東行使的。因此,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並無掛鉤,股東只是作為股東身份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而已。
2、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並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不同的國家對該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惡意的股東進行濫訴,如前文所述,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3、法院判決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股東作為名義上的訴訟方,股東沒有任何資格、權利和權益。也就是說原告股東不能取得任何權益,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於公司承擔,這是股東代位訴訟最典型的特徵,這說明股東只是代表訴訟的過程而已。
二、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像是股東替代公司參加訴訟的這種狀況很好理解的,因為在庭審的時候,總不可能讓公司的所有高層管理人員或所有股東全部都到庭參加審理,如果是控股股東的話,在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的情況下,控股股東都可以單方面的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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