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一、企業破產法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法》適用所有型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有企業、外資企業。從公司性質來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範圍也不區分經營範圍,無論是經營範圍特殊的金融機構還是經營範圍一般的其他企業。《企業破產法》對所有企業法人都平等對待,使經濟社會的投資、交易將更為公平,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將更有效的發揮作用,將更有利於構建和諧、新型、規範化、符合我國當前經濟形勢的商業環境。
二、企業破產重整員工是否有賠償
1、企業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
2、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3、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企業破產的債權型別
(一)、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二)、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三)、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五)、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六)、債務人的受託人在債務人破產後,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託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九)、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十)、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十一)、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企業破產法》適用於所有企業,企業在正常經營中,應當減少不必要的支出,有效的利用現有額資源進行運營,避免長期負債造成無法扭轉的局面。企業申請破產時應當首先結清員工的薪資、保險,並及時清算所拖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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