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和企業改制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和企業改制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企業改制和企業破產有著根本區別:
1、嚴格說,企業改制不屬於司法程式,而企業破產屬於標準的司法程式,並且兩者的內容、目的和遵循的原則也根本不同,如果細說將非常複雜和專業。
2、企業破產不是企業改制的型別,而企業改制可以通過企業破產或者在企業破產過程中加以實現!同時破產在我國有兩種,即政策性破產和依法破產。
3、依法破產不存在職工身份置換問題,勞動關係自然解除,但政策性破產由於大多涉及老國有企業,所以基於穩定和照顧一般會將職工重新安置在新成立的企業繼續工作,即身份置換。
4、至於職工身份置換是否需要給予補償以及給多少的問題,有關檔案並無具體規定,一般和企業資產狀況以及當地政府資助和職工不同情況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定,當然也要聽取職工的意見。另外說一句,政策性破產是前幾年的事情,現在已經沒有了,一律是依法破產。
二、什麼解散清算?什麼是破產清算?
解散清算是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願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三、公司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破產管理人員名單中以法定程式(搖號)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
(5)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四、解散清算向破產清算的轉變
《公司法》187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而企業的破產是屬於司法程式的,並且兩者之間的進行內容也是不同的。企業如果破產,員工就會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而企業如果是進行改制,那麼勞動關係就會進行置換,或者是員工得到相應的補償,所以一定要弄清楚二者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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