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登出登記的注意事項
合夥企業登出登記的注意事項:
登記期限:(登出)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登記條件:(登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提交申請材料目錄:(登出)
(一)清算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檔案;
(三)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
(四)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合夥企業辦理登出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登記程式:(登出)審查→受理→決定。
登記依據:(登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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