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夥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
二、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三、對前置審批程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協議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准,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四、明晰股權結構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目標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檔案,對目標公司股權結構作詳盡瞭解。
五、受讓人應認真分析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1、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1)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
(2)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
(1)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
(2)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3、企業的納稅情況調查。
六、受讓人應儘量瞭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資訊
1、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
2、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東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
3、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關於簽訂合夥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書的注意事項的資料。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規定: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時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因此大家在與合夥企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務必確定所有股東同意轉讓股權,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
合夥企業事務如何執行
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以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為原則。在這個原則基礎上,合夥人可以協商選擇具體的事務執行方式:1、由全體合夥人不加分工地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2、由1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具體執行。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
-
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有哪些(一)名稱;(二)主要經營場所;(三)執行事務合夥人;(四)經營範圍;(五)合夥企業型別;(六)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
-
合夥退夥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合夥退夥的法律規定在《合夥企業法》裡,如下: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
-
外資併購的方式有哪些
1、股權併購: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2、資產併購: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