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隱名股東需其它股東同意嗎
一、成為隱名股東需其它股東同意嗎?
成為隱名股東需其它股東同意,隱名股東資格受保護的法定條件:
第一、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第二、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如果隱名股東要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否則法院不予支援。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都有哪些?
(一)因規避法律,引起的股東資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風險;
(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風險;
(三)隱名股東不能依其與實際投資人的合同約定或與其他發起人之間的設立協議,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三、隱名股東法律風險的救濟
(一)通過訴訟或者其他股東半數同意,確認股東資格。
在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可通過訴訟或者實際出資人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得以確認。
(二)在股東名冊上記載且簽訂完善的隱名股東投資協議
實際投資人不會有上述風險,隱名股東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最好與實際投資人簽訂完善的隱名投資協議,同時在公司股東名冊上記載隱名股東姓名(名稱),這樣隱名股東就能依股東名冊的記載向公司主張股東利益。
(三)實際投資人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
若不能在股東名冊中記載,實際投資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那麼其他股東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沒有完善的隱名投資協議時,公司法設定了最後一道防線。投資權益的歸屬還是歸於實際投資人。
作為公司的原始股東來講,各位原始股東不可能就不知道本公司還存在著隱名股東,如果公司的某位大股東,跟隱名投資人達成相關的投資協議之後,公司的其他股東根本就不知道,隱名股東的投資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股東身份權也得不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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