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成為顯名股東要怎麼做?
一、隱名股東成為顯名股東要怎麼做?
應是直接適用《公司法》第71條第2款之對外轉讓股權規則,首先須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間達成股權轉讓合意,進而才能談得上其他股東的同意問題,其他股東的同意才有意義。唯有如此,方能貫徹名義股東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東的立場。僅僅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能代替顯名股東做出處分意思、處分行為,隱名股東不得自行主導公司變更股權登記,畢竟顯名股東雖然名為“顯名”,但“顯名”這個定語並不會對其股東權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擁有完整的股東權利,隱名投資關係僅作用於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隱名股東不得為無權處分。倘若名義股東不同意轉讓,在有股權轉移義務之約定時也不願意轉讓其股權,此時實際出資人只能基於其與名義股東間的隱名投資合同關係,主張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其履行合同約定之處分股權之給付之債。通過法院判決的強制力代替名義股東處分股權之意思,從而做出股權處分行為,滿足股權轉讓行為要件,促使發生股權移轉的法律效果。
二、隱名股東的身份認定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為。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外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如果說公民進行出資後也是屬於公司的股東,那麼作為實際出資人的隱名股東,也是會與顯名股東具有協議,同時隱名股東也是不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那麼隱名股東的權利也是會由顯名股東進行負責,當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達成了一致後也是可以變更股權的,從而可以從隱名股東變更為顯名股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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