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對外的侵權責任是否連帶責任?
一、合夥人對外的侵權責任是否連帶責任?
合夥人對外的侵權責任為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的性質不同於公民,也不同於法人,是公民或是法人的組合,是數個民事主體為了事業而組合在一起。
合夥的特性決定當合夥經營者或者合夥成員在執行合夥事務致人損害時,應被定性為全體合夥人的共同侵權行為,全體合夥人對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行為系全體合夥人的行為,體現了全體合夥人的共同意識和共同利益,行為人的過錯,就應該推定為全體合夥人的過錯。
相關法律規定:《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有下面幾點區別:
1、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適用的情況不同
在一般保證中,只有債務人沒有能力履行合同時,一般保證人才需要承擔責任,保證人屬於補充責任;但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由誰履行債務,沒有先後之分;
2、抗辯權不同
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意思就是,如果債權人沒有起訴債務人,而直接以保證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其履行保證責任的,一般保證人有權拒絕履行。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沒有這項抗辯權。
3、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不同
在一般保證中,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那麼在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就會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通常不因為任何事由中斷,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那麼只有發生了法定事由,訴訟時效才會中斷。
對於侵權主體是合夥企業的情形,受害者可以向任意一個合夥人提出賠償責任,這是由於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連帶侵權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的擔責範圍的合夥人,在擔責之後,可以向其他沒有擔責、或者是承擔責任不足的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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