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合併報表合法嗎?
一、總公司與分公司合併報表合法嗎?
總公司與分公司合併報表是屬於合法的;而且必須合併。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
合併會計報表是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為了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期末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後,編制的報表。
而同一法人內部總分之間採取的合併方法不同於合併報表,更類似於彙總報表,是多個個別財務報表資料的簡單的數學疊加彙總,方法相對要簡單一點。
不合並就是報表不實,涉及造假。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在哪裡?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註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併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後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並可以在其自身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並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就是屬於總公司的一部份,而且所作的任何一個決定都需要由總公司批准,但責任就會由總公司來進行承擔,因此分公司給出的報表都需要與總公司進行合併,這樣才能確定公司的最終經營情況,所以,在處理時就需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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