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總公司籤合同還要與分公司籤嗎?
一、分與總公司籤合同還要與分公司籤嗎?
與總公司籤合同可以不與分公司籤,根據《公司法》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具備一定的經營資格,其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依法締結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無效。
二、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有效嗎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基於以上規定:
1、有權代理。若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屬有權代理,其簽訂的合同有效;
2、無權代理。若分公司無總公司的授權,或超越總公司的授權,屬無權代理,其簽訂的合同無效;
3、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合同相對方(如貴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權的,屬表見代理,其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無論是否涉及表見代理,分公司的某些民事行為無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總公司與分公司同時簽署同一個合同的情形,但是由於分公司是附屬於總公司而存在,並且總公司也有權代替分公司簽署合同,故此大多數的個人或者是企業單位,並不會選擇同時與總公司、分公司簽署同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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