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一、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是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從中進行溝通、斡旋,使糾紛當事人自行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
二、沒有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行為有效嗎?
已經實際履行的口頭承包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我國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是規定了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但這並非說未簽訂書面合同就不受法律保護,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是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可見口頭合同經雙方同意,並實際履行的同樣受法律保護。
三、我國《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家庭承包如果引起了糾紛那麼就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協商處理,或者是直接利用司法的程式來進行解決,但不管是用哪一種方式自己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進行實施,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各方的各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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