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爭議雙方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程式簡單,有利於實現糾紛的及時解決,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調解、仲裁之前,當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依據一定的法律規範勸導雙方當事人,促使其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調解的程式簡便、靈活,並有利於實現雙方的相互諒解,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之前,都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按照仲裁程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作出裁決的活動。相對於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的程式也比較簡單,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如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式和要求,依法解決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活動。訴訟解決方式與其他幾種糾紛解決機制相比,最大的特徵在於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由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介入其中,具有強制力和終局性,因而是處理絕大多數糾紛的最後屏障。
二、《民法典》對於土地承包權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處理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情況而定的,特別是對於情況的辦理上,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來進行協商認定,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後果的,那麼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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