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董事會申請借款決議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股東會董事會申請借款決議的有效期是多久?
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包括以後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對股東會決議有效期作出約定或規定,就應當認為長期有效。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公司法規定董事的權利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董事的權利,包括經營公司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是對股東權的高度概括。具體來說,主要包括:
1、投資受益權
2、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
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或股本,但可以通過轉讓來轉移風險。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對自由的多,而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受到較多的限制。
3、剩餘財產分配權。
股東對公司清算時剩餘財產有分配的權利。
4、優先認股權
(1)股東對轉讓的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2)股東對公司發行的新股有優先認購權。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作了明確規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大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應該作出決議的事項包括: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除此之外,公司法再無其他條款涉及股東新股認購問題。該規定實為採取任意主義的立法態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認。
一般董事會和股東會的相關決議就是長期有效的,除非公司因為某些因素登出了的話,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決議自然也就沒有任何的實質意義了。會議決議書和借款有效期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在股東同意借款的情況下,還款的時間各位股東也是有知情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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