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司降工資怎麼辦?
一、對於公司降工資怎麼辦?
公司給員工降工資,應當說明原因,否則勞動者可以不同意,可以申請仲裁或者起訴處理。如果用人單位執意要降低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為由,被迫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管是調動職工的崗位,還是降低職工的工資待遇,都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才行。如果單位不經過勞動者的同意就隨意調換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者是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勞動者可以拒絕,若因此而與單位之間發生了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但需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才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法》 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對於公司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協商進行認定,特別是雙方應當簽訂合同來對相關事項進行處理,如果在簽訂了合同後存在私自降低工資的,那麼還涉及到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降低工資的原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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