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忠實義務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高管忠實義務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司高管忠實義務法律規定是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管理公司、經營業務、履行職責時,必須代表全體股東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最大限度地倮護公司的利益作為衡量自己執行職務的標準,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時,必須以公司利益為重,不得將自身利益或者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的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董事的忠實義務要求董事不得損害公司的利益,董事忠實義務的核心在於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身份獲得個人利益。董事不得以犧牲公司利益作為代價而獲得個人利益,不得為了個人利益而將公司機會據為己有。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的本質要求,應當在法律法規與公序良俗的範圍內,忠誠於公司利益,以最大的限度實現和保護公司利益作為衡量自己執行職務的標準,全心全意地為公司利益服務。
二、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違反忠實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將自己的利益置於股東和公司利益之上I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了違反忠實義務的具體表現
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獲取不當利益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享有公司事務管理權和公司業務執行權,他們的職務決定其擁有的權力如被濫用就會損害公司利益。因此,應當禁止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獲得任何由於其職務而取得不當利益。我國《公司法》第116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第117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上述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利用其職務獲取不當利益。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非法收入,如果違反這一義務,不管該利益的表現形式如何,均應將其所得返還公司,公司享有歸入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公司法》第148條第2款艦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第149條第1款第6項規定: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員“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已有。”
不得侵佔和擅自處理公司的財產
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公司財產。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負有不得擅自處理公司財產的義務。我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第1—3項規定:董事、高管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在當代社會我們經常會說到勞動者必須對一些用人單位要保持忠實人,當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明確的忠誠義務是指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對於公司主要是,因為他們能夠掌握到公司的一些機密的活動,所以必須要保持這種忠誠,才能夠維護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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