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關於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規定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違反關於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規定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忠實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有人將忠實義務稱為貞操義務,關於夫妻忠實義務可作狹義和廣義兩種解釋。狹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又稱貞操義務,僅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廣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不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不為婚外性行為,也包括夫妻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違反忠實義務,一般不單純是指情感關係,還包括在婚外存在相對隱祕的兩性關係。從司法實踐看,婚外性關係的存在一般是被作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看待的。因此,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主要有兩種: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主要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可以離婚嗎?
對於能否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離婚事由,歷來都存在著激烈的爭論。修訂之前的《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後來的立法又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規定了幾種具體的法定情形,對離婚的適用提供了確切的法律依據。但是,法律一直沒有沒有把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之一。
(一)原來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不僅對於法官掌握判斷夫妻感情已破裂標準難度極大,而且在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離婚理由上,給法官以主觀臆斷的極好藉口。
針對這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就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破裂規定了具體的使用標準,但是,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能否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仍在討論中,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我認為,目前還不宜將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法定離婚事由。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僅以第四條即夫妻忠實義務為依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受理。從這一條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圖,將其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不僅於此衝突,而且時機還不成熟。
(三)將此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證。
根據婚姻自身的特點以及法律精神看,這一問題還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過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來最終解決,而不宜直接通過公共權力加以硬性的處理,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何取證等一系列問題,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
遵守法律所規定的對夫妻另一方忠誠的義務,是使得婚姻關係可以持久的一個保障,若是一方存在出軌等不忠的行為,無疑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並且不忠的一方會被認定為是夫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故此其可以獲得的離婚財產是比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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