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特別法人包括哪些人
一、特別法人包括哪些人
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具體解釋如下:
《民法總則》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特別法人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嗎?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三、怎麼撤銷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中新出的一個概念,將無法納入到一般法人的組織進行歸類,賦予這些法人組織從事民事行為能力的權利。讓一些基層群眾性組織能夠更好的履行職能,為人民群眾更好的服務。而完善民法總則特別法人是國家法律體系更進一步的表現,也讓民法真正能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切實的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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