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法人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人是有民事權利的組織,像公司、企業等團體都屬於法人。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原因如法人的營業執照被工商機關吊銷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法人可以解散。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民法典規定法人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民法典規定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進入解散程式後,即出現以下法律後果:
1、進入清算程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對此作了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的(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執行機關易位
公司解散時,由清算人代替董事會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併成為代表公司的機關。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
3、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對此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三、那麼仲裁機構有權裁決解散公司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9)CIETACBJ裁決(0355)號裁決案的請示的覆函》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仲裁機構裁決解散公司沒有法律依據,屬於無權仲裁的情形。”
在這些情況下,法人解散。企業在解散之後,要按相關規定應進入清算程式,對公司的剩餘資產作出處理,清算結束之後,企業之前的債權應及時收回,而一些債務則應及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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