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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被兼併後以前工齡有算嗎

小集體企業,在實行繳納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之前,是不計算連續工齡的。

工廠被兼併後以前工齡有算嗎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

二、 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准, 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作時間, 可合併作本企業工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