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代持股協議無效的情況有什麼?
一、隱名股東代持股協議無效的情況有什麼?
如果隱名股東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就可能是無效的。
只要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隱名出資協議或代持股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麼該協議對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來說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關於投資權益的歸屬等方面的約定,就應當依照約定來履行。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隱名股東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也是會支援的。因此,在必須採用代為持股的方式成立公司時,隱名股東一定要與名義股東簽訂書面的協議,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以此作為依據。同時,也應保留出資憑證等能證明自己實際出資的證據。
從對外方面來說,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和性,且對外具有公示性。若隱名股東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否則,是無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無法成為對外公示的股東的。所以,隱名股東在選擇合作伙伴時一定要慎重,選擇比較可靠的人作為股東一起設立公司,這樣一旦與名義股東發生糾紛時,可以在其他股東同意下,直接變更為顯名股東,並進而直接主張股東權利。
且公司法解釋三也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股東申請解散公司要什麼材料?
1、公司的經營已連續幾年虧損的情況的證據,如財務審計報告等;
2、造成公司虧損的主要原因的證據,以及這個原因是無法挽救和克服的證據。如公司主導產品沒有市場,或根本沒有市場等;
3、公司的小股東向公司的控股股東提交的,就上述原因和虧損情況,要求解散公司的書面函件。該函件應說明虧損情況、虧損原因以及不可克服性、要求解散的意見和要求限期召開股東會對解散公司進行表決的請求、要求控股股東於要求日期內答覆和逾期不答覆視為同意等內容。該函件以及控股股東的回覆情況等,屬於窮盡了其他途徑仍然不能解決的證據;
4、原告股東的持股超過10%比例的證據以及公司章程等。
股東申請公司解散時,要提供如下材料,公司經營期間,連續幾年存在虧損狀態的證據,例如,公司的財務報表。造成公司虧損主要原因的證據,原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10%的證據以及公司的相關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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